岳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下面要分享的是2024年初级会计《经济法基础》预习考点中的税收强制执行,具体介绍如下:
1.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
(1)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。
(2)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。
2.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
(1)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(强制扣款);
(2)扣押、查封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,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。
3.强制执行的范围
(1)金额范围
①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,对上述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。
②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,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(2)财产范围
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(不包括机动车辆、金银饰品、古玩字画、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),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。
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,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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